近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表示,我国各种收费规模依然偏大,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再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居高不下。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要加快制定行政收费法。
由于诸多历史原因,我国行政收费种类仍旧繁多。大规模的行政性收费成长于改革开放以后,行政性收费形成的初衷是国家放权让利,允许一些部门通过一些行政行为的收费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在特定时期对于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形势的发展却让我们始料不及,行政性收费在部门利益的驱使下迅猛增长,渗入社会的方方面面,又由于这一收入长期游离于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之外,使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发生扭曲,滋生出许多不正常的社会现象,损害了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秩序。在确立公民财产权的今天,各种行政性收费无疑是对公民财产的掠夺。
如何解决乱收费问题,人们通常将希望寄托在行政收费法的制定。不通过立法对行政收费进行刚性约束是不行的,但将希望完全寄托在立法上却是幼稚的。真正重要的是明白其中的事理。
为什么竞争性的企业对公民不会乱收费?因为一是有供求竞争,二是其交易地位是平等的。为什么政府及政府的各部门可以乱收费和乱罚款呢?因为政府有强制权力(如果是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强制权力转化为部门和个人利益的程度相对要弱得多),又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官员和
公务员的趋利动机和行为,若不加以控制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就会少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管理,并强制要求居民和企业支付昂贵的价格。
现代政府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的一个准则是:只有政府向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准公共产品,如自来水、教育、医疗等时,才可以收费,而且收费的价格水平和收费的范围要受到社会的监督。除此之外,议会、政府、司法、警察、军队等等,由纳税人向政府交税,再形成政府的公共和社会管理预算,以此方式来供养他们。除了国家的征税机构,绝不准这些机构和武装力量凭借自己的权力随意向自然人和法人收费和罚款,来筹集经费供养自己。其背后的深刻用意是:权力和利益相分离,保持行政、执法和公共权力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这是现代政府乃至其他政权机关需要遵守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公民对国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应主要体现在法定税赋上,相应地,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为纳税人服务。显然,在这里,收费应当与服务对应,服务则应当与接受服务公民的需求对应,而公民的需求则表现为公民的同意。没有公民的同意,任何收费都不具有正当性。
高额行政性收费的存在表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现代公共财政。如果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因收费而产生利益诉求,行政目标就有可能因利益而偏离。因此,在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应当通过规范税收、财政预算、审计等制度,通过法律、新闻舆论、人大、公民个人等等方面的制衡,废除政府及各部门繁多的收费和乱罚款,斩断政府部门借助收费的“利益之链”,废除目前政府各部门和授权的事业单位行政性收费和罚款自收自支和收支两条线体制,凡是政务、法务、军务,以及需要政府供养的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都应当由政府预算经费供养,禁止通过向居民、工商户和企业收费和罚款筹集经费,供养自己。财政不允许对政务、法务、军务,以及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留有预算缺口;严禁通过给收费和罚款政策,让有预算缺口的机构和单位自己弥补经费不足;特别是严禁设立财政没有经费而拥有收费和罚款的权力和政策的政府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制度设计上,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是否收取费用,应当与其利益毫无关系,应当取决于公民的同意。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